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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29 作者:本站编辑浏览次数:
12月26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提到,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光伏电站开发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电网企业承担光伏电站并网条件的落实或认定、电网接入、调度能力优化、电量收购等工作,配合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分析测算电网消纳能力与接入送出条件。有关方面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等规定做好光伏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区、市)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和竞争性配置项目办法应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报备,并抄送当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开发建设秩序,不得将强制配套产业或投资、违规收取项目保证金等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
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前应做好规划选址、资源测评、建设条件论证、市场需求分析等各项准备工作,重点落实光伏电站项目的接网消纳条件,符合用地用海和河湖管理、生态环保等有关要求。
光伏电站项目备案容量原则上为交流侧容量(即逆变器额定输出功率之和)。项目单位应按照备案信息进行建设,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信息的重要事项。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备案机关可视需要组织核查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及时废止确实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
光伏电站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光伏电站接入电网的技术标准规范等有关要求,科学合理确定容配比,交流侧容量不得大于备案容量或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确定的规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同时废止。
具体如下